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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类别:有罚息、赔付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并设有最高额抵押担保物的“金融借款纠纷 ”
2019年5月11日  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一、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类别:有罚息、赔付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并设有最高额抵押担保物的“金融借款纠纷 ”

 

作者陈晓华北京盈科律师

 

金融借款一般是格式条款,其中一方是金融机构,银行作为出借方居多,此类借款的特征是:1、约定罚息、对逾期利息计算复利,有的逾期利息按贷款利率上浮50%2、有抵押担保物,由借款人提供或者第三人提供实物担保,如房屋、土地、车辆、企业机器设备等;3、对企业连续借款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物,如下面的案例,惠友投资公司用自己名下的房产为被告泰利达在2012920日至2017919日期间的债务设立2亿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4、金融结构约定借款人逾期要承担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5、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以上只要查明的基本都会支持金融机构的请求,如以下案例中,兴业银行诉请的合同约定利息、担保物优先受偿权、律师费(20万)等都得到了支持,并且诉讼费、保全费等也得到了支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辽民二初字第00021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行。

被告:辽宁泰利达铜业有限公司。(借款人)

被告:沈阳友惠投资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担保人)

被告:王爱民。(连带担保责任人)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4日、2012年12月15日、2013年3月15日,兴业银行与友惠公司分别签订了3份编号为“兴银沈2012最高额抵押BXC007”号、“兴银沈2012最高额抵押BXC017”号、“兴银沈2012最高额抵押BXC00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该3份抵押合同均为确保兴业银行与债务人泰利达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的清偿,抵押人自愿以自有的6处房产及1处土地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上述3份抵押合同均约定抵押担保范围为抵押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抵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借款合同或行使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用等)。

2012年9月20日,兴业银行与王爱民签订编号为“兴银沈2012个人最高额保证BXC006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自愿为兴业银行与泰利达公司在2012年9月20日至2017年9月19日期间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约定为保证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九条所作的声明与承诺的构成保证人违约。保证人违约,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支付总额不超过借款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2014年4月10日、2014年4月11日、2014年4月11日,兴业银行与泰利达公司签订了编号分别为2014流贷BXC007号、2014流贷BXC008号、2014流贷BXC009号,借款金额分别为1800万元、1500万元、1700万元的3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均为购货,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如借款逾期,贷款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上述三笔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与三被告分别在2014年4月11日、2014年4月12日、2014年4月12日签订了编号分别为流贷BXC007号-补充01、2014流贷BXC008号-补充01、2014流贷BXC009号-补充01的《流动资金借款补充协议》,用以更新编号分别为2014流贷BXC007号、2014流贷BXC008号、2014流贷BXC00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关于利率的约定,借款利率按央行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3个月期利率+5.5%(原合同约定为+4.3),并仍按月浮动计算;罚息、复利利率均仍按借款利率上浮50%并按月浮动计算。

2014年7月21日、2014年7月24日、2014年7月29日、2014年7月30日、2014年7月30日、2014年7月31日、2014年8月4日、2014年8月5日,原告分别与泰利达公司签订了编号分别为2014流贷BXC021号、2014流贷BXC022号、2014流贷BXC023号、2014流贷BXC024号、2014流贷BXC025号、2014流贷BXC026号、2014流贷BXC027号、2014流贷BXC028号,借款金额分别为800万元、600万元、1500万元、1400万元、700万元、1500万元、1200万元、1300万元的8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均为购货,借款期限均为6个月。借款利率=定价基准利率+4.96%;借款利率(指年利率)为浮动利率。如借款逾期,贷款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014年10月31日、2014年11月3日、2014年11月4日,原告与泰利达公司签订了编号分别为2014流贷BXC039号、2014流贷BXC040号、2014流贷BXC041号,借款金额分别为550万元、750万元、700万元的3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均为购货,借款期限均为4个月。定价基准利率按LPR年期限档次执行;借款利率=定价基准利率+1.8%;借款利率(指年利率)为固定利率。如借款逾期,贷款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合同项下任一违约情时,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分期偿还的借款,贷款人对其中某一期借款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贷的,其他未到期的借款视为提前到期。

上述14笔贷款共计本金1.6亿元,原告均依约向被告泰利达公司支付完毕,泰利达公司自2015年1月起停止向原告支付14笔贷款本金1.6亿元相应的利息。

另查明:2015年2月3日,兴业银行与某某律师事务所就本案诉讼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支付律师代理费20万元。

上述事实,有《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补充协议》、欠本欠息明细表、银行流水、借款凭证、《委托代理协议》、付款凭证、发票、转款凭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补充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约履行了贷款义务,被告泰利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经构成违约,依合同约定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违约责任。被告友惠公司、王爱民应依《保证合同》对泰利达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合同约定王爱民并未违约,兴业银行也没能举证证明王爱民存在违约事实。故兴业银行要求王爱民承担10%即1600万元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兴业银行对友惠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判决如下:

被告辽宁泰利达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60,000,000元;

二、被告辽宁泰利达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行上述款项利息(利息依欠本欠息明细表载明每笔借款欠息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辽宁泰利达铜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行律师费200,000元;

四、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行对被告沈阳友惠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合同约定的相应最高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王爱民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被告辽宁泰利达铜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王爱民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辽宁泰利达铜业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919元、保全费5000元由辽宁泰利达铜业有限公司、沈阳友惠投资有限公司、王爱民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秀军

审判员  王晓萍

审判员  蒋 策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明娇

   

    其他金融借款都比较类似,限于篇幅不再举例。

 

作者陈晓华,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律师,十年专业民商、经济案件诉讼律师,经验丰富,知识丰富,办案精准,科学论证,为当事人挽回不少损失。其中不少重大疑难案件,二审改判案件和再审改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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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一流律师、资深律师和所内知名专家律师组成。分主办律师、联合办案律师。主办全国各地重大疑难案件;包括全国各地中级人法院一审、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一、二审案件和再审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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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10

 

    


来源: 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Tags: 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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