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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下班期间的行车伤亡属工伤
2018年4月25日  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劳动部颁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因工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作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来源: 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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