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用其持有的在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设立新公司的行为。
以股权出资设立登记时,其验资报告中就出资的股权评估情况进行说明,如果评估值高于或低于原出资额,是按原值出资还是按评估值出资?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并未明确规定以股权出资的,股权出资的作价金额必须为评估机构确定评估结果。
个人认为该评估结果应作为确定股权出资作价的参考依据,最后的作价金额应当由出资人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考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确定,但协商确定的作价金额不能过份高于评估结果。
对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公司法》第27条有关非货币出资作价的规定,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管理办法》第13条有关国有产权转让对价确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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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经济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