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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纠纷
2018年2月10日  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名义股东,在公司对外活动中,表现股东身份,包括在工商登记材料、在公司股东名册、在公司对外宣传等情况时以股东身份出现。
  隐名股东,对公司实际出资,并在公司内部实际行驶股东权利,但不对外公示。当事人之间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显名投资)、另一方实际出资(隐名投资)的,出现纠纷的,实际出资人首先需通过诉讼确定自己的合法股东身份。在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
  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
  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 如以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
  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 如双方未约定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的,则是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关系,出资的资金按借款性质处理。

来源: 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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