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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八)
2017年12月6日  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4、进一步落实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是我国较为特殊的现象,它是相对于书面劳动合同而言的。“事实劳动关系即无劳动契约或无有效的劳动契约,而为劳务之给付。也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由于我国对劳动合同采取最为严格的书面形式,而实践中由于对法律缺乏了解,不具有法律意识,劳动行政部门职能缺位以及逃避法律等原因,造成我国存在的劳动关系有相当一部分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以“事实劳动关系”的形式存在。[16]《劳动法》对事实劳动关系并没有特别规定,而一些国家早有把事实劳动关系看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九条第1款规定:“定期契约届满,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不及时表示反对的,视为不定期契约。”[17]所以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规定可以说是一种进步,因为当事人虽未采取法定形式订立合同,但只要有其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存在,就不能以没有书面协议主张合同无效。同样该条规定也意在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实践中要真正贯彻落实,严查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而言,都有好处。对于劳动者而言,有利用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有利于培养劳动者对企业的忠诚,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劳动者带来的损失。对于国家而言,有利于形成较为稳定的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18]
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和形成需要良好的制度环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确认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正式制度规则。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不仅为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而且也为和谐劳动关系的建成提供了保障。
积极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稳定劳动关系,降低失业率,确保社会安定繁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能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加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和归属感,这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发展都十分有利。但由于其未书面规定终止时间常常使人陷入认识的误区,将其等同于原有的固定工制度,并把它看成是“铁饭碗”、“终身制”,不能变更、解除与终止。再加上立法存在的不足使其签订率不高面临虚化的危险,而对立的是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日趋严重。一年、两年的劳动合同在我国相当普遍,导致劳动者普遍缺乏就业稳定感、安全感。因此,文章特别结合当前立法对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与终止的分析,以及探讨立法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作了更好的探索,但是要依法建立,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优化配置人力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仍然任重道远。
 

来源: 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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