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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点原因及对策
2017年10月31日  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国家对贷款规模的宏观调控,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民间借贷越来越多,民间借贷市场日益活跃,规模不断扩张,由于这种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因此酿成的纠纷不断出现。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在分析此类案件新特点的基础上,提出应对策略。
  一、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
  1.案件数量日益增多,诉讼标的增大。2008年谷城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37件,占民事案件总量的11.07%,2009年1-11月,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已达184起,占已受理民事案件的13.41%,民间借贷纠纷收案呈逐年上升之势。2008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总标的为572.69万元,今年前11个月为654.60万元,其中个案中标的最大的为25万元。
  2.纠纷起因多样化。借款人有以家庭生活困难或经营需要为由向出借人借款的,有以提供假担保、优先供货或高利回报等为诱饵骗取他人借款的,也有出借人为获取高额利息而主动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导致借贷纠纷的。
  3.借贷手续大多不完善,有的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对借款用途、利息、偿还借款时间等内容约定不明确或无约定,有的案件甚至连最基本的借据都没有,只能提供证人证明双方借款关系的存在,大多数案件未设立担保。
  4.被告拒不应诉情况普遍,审理周期长。被告大多不愿出庭应诉,有的债务人借款后为躲避债权人追讨债务,外出下落不明。原告起诉后,案件无法直接送达,法院只能依法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和判决,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送达裁判文书造成很大的障碍,延长了法院审结案件的时间,也直接导致当事人自觉履行的少,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偏高,权利人的债权长期难以实现。
  5.部分案件存在“问题借贷”嫌疑。从该院受理的一系列借贷纠纷案件来看,多数案件本息约定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明晰,但在审判实践中,很多原告存在高利放贷的情形,为了规避法律,多采取以本息合计方式约定欠款的办法,而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由于债务人无法举证,法院只能依据借条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此外,有个别案件的当事人还涉嫌犯罪行为,以合法形式隐藏非法行为,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买卖“六合彩”以及追讨赌资的情形,涉嫌集资诈骗犯罪的案件出现。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

  1.诚信缺失。借贷人缺乏诚信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现实中,很大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又不得不借款;一部分案件当事人根本没有按照双方在借款时的约定使用借款,其借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把借得的钱以更高的利率再转借给他人,从而牟取中间的利息差额;还有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不从自己的实际偿还能力出发,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有的借款人借款后由于经营不善或者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亏损而无法按约定偿还借款。这些人在借款后或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或没有偿还能力,根本不打算偿还,或不见踪影,不能追偿,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混乱不堪。权利人仅凭个人能力无法收回借款,只有向法院起诉追偿。
  2.盈利思想驱动,投资渠道不足。高额的利息是引诱出借人借款的又一主要原因。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民间资本逐渐增多,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出路,部分资金持有人转向回报率高、操作简单的民间借贷,尤其是高利借贷的行列。审理中我们发现,部分案件借贷利率过高,很多当事人在借款时所写的借条的金额数比实际取得的现金要多的多,有的借贷利息超过了本金,加重了借贷人偿还借款的负担,导致借贷方偿还不起借款。而部分出借人贪图他人利益,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而利益受损。
  3.公民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对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约定不明或者无约定,在案件审理中,经常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借据、收据中均有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双方约定的利息,部分案件利息约定不明确,或虽然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但由于利率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即使原告主张,法律也不予保护。还有一部分案件,双方在结算时把结算之前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出现利滚利的现象,这时,即使双方都同意这部分利息的存在,也不受法律保护。
  4.担保或抵押手续缺失,借款人还款没有保证。一部分当事人表示不知道原告在签订借款协议之前,可以要求借款人出具相应的担保或抵押,但更多的当事人出于朋友、亲戚关系,或碍于面子,或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等不要求借款人出具担保人、担保财产或与借款相当的抵押,这就使得相应的借款没有了保证,还款没有了约束力,致使借款人不按时足额归还借款。

  5.银行借款手续复杂,财产担保手续要求严格,市场主体或者公民个人急需资金时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而民间借贷手续非常简单,提取资金比较方便,借款一方只需出具借条后便可提取现金,也无须办理担保等手续。民间借贷的快捷、方便、高效,有效的弥补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贷款困难的缺点。加之,受金融风暴的影响,经济形势趋紧,银行存款利率逐步降低,公民在银行的存款很难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于是便将银行存款取出用于其他投资活动,包括用于向个人放贷,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投资领域的扩大,市场急需大量资金,促使了民间贷方市场和借方市场进一步扩大。
  三、对完善民间借贷的思考
  1.建议由职能部门针对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和成因进行调查研究后,制定一套完整的、便于操作的规范性规章或者制度,使民间借贷行为按规矩办事、按规定操作。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适时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管和引导,同时加大对高利贷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便引导民间借贷向良性方向发展。
  2.加强对公民诚实信用观念、投资风险意识等方面的教育,让整个社会均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应对诚信缺失的问题,出借人在借款之前不仅要考虑对方的经济状况,还要考察对方的为人、信誉。如果对方经济状况每况愈下、入不敷出,根本没有偿还的能力;或是对方多处借款,以借款维持生计;或是对方正在从事一种风险性很大生意活动,有可能破产;或是对方有过“赖帐”的劣迹,存在信誉上污点,可能不能按时、足额还款;或是对方借款后可能不按照约定使用借款,而是以更高的利息再转借他人等,都要坚决拒绝,切莫因为是亲戚、朋友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同时出借人还要问清对方借款的用途,如果对方借款后可能从事不法的行为,也坚决不能借款。
  3.要订立规范的借款合同,并妥善保管。出借人在借款时,要充分考虑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时的应对措施,因此不要碍于面子、人情、关系等因素,一定要与借款人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让借款人书写借据,最好同时签订担保、抵押、质押合同,并妥善保管,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
  4.要认识到担保和抵押的重要性。民间借贷对担保、抵押的重视不够,审理中很难看到有担保、抵押等手续,有些虽有担保人,但担保人也没有偿还能力,形同虚设,没有真正起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担保作用。为了降低借贷风险,防止纠纷争议,对于大额借款,最好要求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来对其进行还款保证,必要时可以让借款人以存款、有价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这样即使借款人出现赖帐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时,也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保护,避免损失。

  5.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对是否是高利贷、有无将利息纳入本金后而开具借条、所借贷款项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进行严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对违法或者有涉嫌犯罪的行为分别依法予以处理,不能让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有机可乘或钻法律的空子。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前和庭审过程中,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和借款目的,出借人资金的具体来源等进行细致的了解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形式违法及“高利贷”、“赌债”等“问题借贷”的情形。如发现出借人的资金可能是因渎职犯罪所得或者借款人存在非法集资、聚众赌博、诈骗等犯罪情形,应及时将案件交公安机关处理。
  6.增强联动效能,共建社会和谐。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加强与相关职能机构的沟通协调,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联动作用,共同促进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规范发展。

来源: 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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