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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妪状告花甲儿子尽义务 法院细心审理下判决
2017年8月30日  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现年九十岁的王老太丈夫早年去世,家庭负担一人挑,现因年势已高,并无收入来源,而其部分子女不尽孝道拒绝赡养,无奈老妪遂将其中两子告上法庭要求对其尽赡养义务。近日,江苏省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王老太与丈夫生有四子二子,丈夫早年去逝,王老太整日忧愁,考虑儿子的婚姻家庭以及生活上的方方面面的琐事,家庭重担由王老太一人担负。原本想晚年有子女赡养会过的幸福美满,没有想到的是二子因病去逝,王老太遭受了白发人送的黑发人的人间悲剧,更没有想到的是晚年无经济收来源,身体不佳的情况下,现已花甲的大儿子与三儿子又拒绝对其尽赡养义务,双方发生矛盾,遂起诉来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做到居有其所。现原告年事已高,有权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但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赡养费标准明显高于本省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性支出,其高出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被告长子与三子于2009年起每月给付原告王老太赡养费90元,王老太今后的医疗费凭票据由两被告各承担五分之一。
 
来源: 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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