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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事故护理费赔偿期限
2017年8月17日  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摘要:为正确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交警总队今天发布《2012-2013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下简称《标准》),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五项基本数据、误工费参照标准均比上年度有所提高,并增加了“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标准界定”内容。
  误工费参照标准有所提高
  《标准》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五项基本数据比上年度有所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5581元/年上升至18369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5275元/年上升至6446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从10927元/年上升至12642.8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从3446.24元/年上升至4126.36元/年;职工平均工资从31025元/年上升至36716元/年。
  同样提高的还有误工费的参照标准。据介绍,误工费赔偿标准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我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标准》中公布了19个职业的平均工资,均比上年度有所提高,比如建筑业从25564元增长至32593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42442元增长至51028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从20470元增长至23178元。
  事故致残合理护理期不超20年
  事故造成受害人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标准》明确了护理费标准。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处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受害人可获每天50元伙食补助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受害人的委托代理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由住地到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往返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关于伙食补助,参照我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即50元/天。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其中住宿费可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150元/天的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20年计算
  今年发布的《标准》增加了“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标准界定”这项内容。关于死亡赔偿金,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在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对于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标准界定,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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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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