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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限是如何计算的
2017年6月4日  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取保候审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举报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的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如何计算的呢?
  1.取保候审的期限重新计算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2条规定:“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之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时间重新计算”。
  2.取保候审的期限连续计算的规定:
  高法《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又有被取保人违反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可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取保候审的期限仅是违反规定重新取保的才连续计算,且在审判阶段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并无明确的同一机关不得对同一犯罪嫌疑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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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的格式

  申请人: xxx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xx市xx街xx号。
  申请事项:
  申请对犯罪嫌疑人xxx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xxxx年x月x日经xxxx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xxxxx案的犯罪嫌疑人 xxx(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要求,本人提出为犯罪嫌疑人xxx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为xxx(或保证金为xx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xxxx公安局
  xxxx人民检察院
  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签名)
  xxxx律师事务所(章)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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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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