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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多级伤残如何赔偿
2017年5月16日  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多个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应如何计算
  [案情]
  2010年1月4日17时50分左右,陈某驾驶的车号为苏e*****的重型普通货车在苏同黎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苏沪高速出口往南300米路段时,将由西向东穿越马路行走的王某撞到,致使王某倒地受伤,经苏州九龙医院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伴右肺挫伤、右侧液气胸、右趾骨下支骨折、右颞部及左额顶部头皮下血肿、全身软组织挫伤,后原告住院手术治疗多日。事故经苏州市交警支队吴中大队处理,于2010年1月27日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与王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2010年7月2日,陈某伤情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头部损伤后遗有视物复视评为十级伤残,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评为十级伤残,同时需要伤后误工期120天,营养期30天,护理期60天,一人护理。
  王某伤后在九龙医院住院治疗38天,支出医疗费21938.29元。吴中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王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王某其脾破裂伤残程度为八级,其肋骨骨折伤残程度为十级,其结肠破裂修补伤残程度为十级。
  陈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险金额为11.2万元,保险期间自2009年4月20日零时至2010年4月19日二十四时止。
  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受伤后造成的损失。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双方对交警部门所作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予以采信,因王某与陈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应当减轻机动车方30%至40%的赔偿责任。故王某主张在交强险外陈某按70%的责任赔偿较为合理,法院予以采纳。
  [评析]
  自2002年12月1日起,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同时废止。至此,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从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
  该国家标准对多等级伤残的计算规定如下:
  一、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二、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式中: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c1大于等于0而小于等于1。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ih+∑ia,i≤100%。
  三、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四、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即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 100% 二级 90% 三级 80% 四级 70% 五级 60% 六级 50% 七级 40% 八级 30% 九级 20% 十级 10%
  对于上述计算公式的通俗表达可以为: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其中“伤残赔偿总额”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以及不同年龄来计算确定,即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责任系数”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双方都是机动车辆或都是非机动车辆或行人,而对方全责则为100%,如双方对等责任,则取50%,如对方负主要责任且三七分责,则取70%;如果一方机动车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则减轻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10%-20%的责任。
  “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指在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指在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如两个十级、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九级,九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又如一个五级,一个七级和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五级,五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60%。这里需要注意,根据计算公式,在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因此,几个伤残等级合并的伤残赔偿指数并不是将几个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简单叠加,如两个十级即简单确定为10%×2=20%,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公式中的ia。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样,需要国家尽快出台一个统一的规定,以使计算方法达成一致。有的地方是在取值范围内(0≤ia≤10%)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一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一个固定值。建议ia的取值为:Ⅱ级为10%,Ⅲ级为9%,Ⅳ级为8%,Ⅴ级为7%,Ⅵ级为6%,Ⅶ级为5%,Ⅷ级为4%,Ⅸ级为3%,Ⅹ级为2%。因此,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按不同的方法取值,最终的结果差异是非常大的,如同样一个九级、两个十级,如按十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2%计算则总的赔偿指数为20%+2%+2%=24%;如按十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5%计算则总的赔偿指数为20%+5%+5%=30%,前后相差6%!这两个取值也都还算合理,但如按十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10%计算(这个取值是非常不合理的)则总的赔偿指数为20%+10%+10%=40%,这个和上述三个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简单叠加的结果是完全一样的,有的法院按照最后一种计算方法判案是错误的。
  本案中,王某头部损伤后遗有视物复视评为十级伤残,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评为十级伤残。故该费用的赔偿应高于一个十级的赔偿,具体计算公式应为20552元/年×20年×(10%+2%)=49324.8元。王某主张的金额在此数额之内,应为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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