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首 页
律师介绍
律师专长
离婚知识
协议离婚
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
交通肇事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劳工合同
栏目导航
离婚知识
协议离婚
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
交通肇事
事故赔偿
债务纠纷
债务追讨
工伤认定
劳工合同
公司知识
改制重组
律师文章案例
文章列表
劳动合同法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保护力度
2017年1月15日
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记者刘铮、周婷玉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据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介绍,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强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限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来源:
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律师介绍
案件委托
专长领域
相册影集
联系方式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律师文集
宋——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400668616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友情链接
:
北京二手房定金合同纠纷律师
北京房产案律师
北京专业合同律师
鄂尔多斯房产咨询律师
广州交通医疗专业律师
惠州劳动合同律师
金华煤矿损害赔偿律师
普洱市企业改制纠纷律师
普陀区婚姻继承律师
普陀区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上海房产案件纠纷律师
上海购销商事合同律师
上海加盟连锁律师
苏州家庭财产纠纷律师
珠海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