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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xx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辩护词
2016年12月1日  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xx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姚xx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辩护人首先对受害人不幸身亡表示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慰问。

    鉴于被告人认罪及全案的证据情况,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持异议。但是被告人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量各量刑情节,本案恳请合议庭在法定幅度内对被告人姚xx处以最低的刑期。具体理由及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姚xx属被动归案,审判前有完全坦白的情节,当庭态度表现好,应比照被动投案自首处理,对于这一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节比例为减少基准刑的30%

    根据卷212-13页《到案经过》的描述,被告人姚xx在案发后,没有逃跑,在昌平南口医院看伤期间等待昌平民警传唤,没有拒绝、阻碍、抗拒,始终配合,归案态度诚恳。被告人归案后认罪积极,虽记忆力在酒精、被打被辱的情况下,有的情节回忆不起来,但是侦查阶段对可能误伤表哥的情况是认可的。即便对法律何谓“故意伤害”何谓“过失致人死亡”,在有法律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其对主要事实是承认的,是认罪的。

    由于没有看监控录像,不能清晰记忆起在哪个环节重伤了被害人属正常的反应。后经本辩护人解释法律,认罪态度更加积极,尤其是法官在第一看守所播放监控录像后,认罪态度更好,回忆起了当时在左车门可能伤到表哥的情况。庭上,被告人对所有证据没有提出任何异议,都认了,可见其坦白供认事实不讳,应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01228日公布)规定“(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形视为自动投案。因此,被告人应当视为自首。

    对于自首,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动机、时间、方式、罪刑轻重、如实供述的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本案,辩护人认为对于这一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节比例为减少基准刑的30%

    二、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挽救亲情关系,对于这一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节比例为减少基准刑的20%

    本案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对被害人的家属深感歉意,一直有赔偿的诚意。被告人参加工作不久没有积攒财产,其父早年因车祸身亡,其母也是老老实实的农民,在辩护人老师朋友家做保姆,收入微薄,自己又有病,毫无赔偿能力可言。在家庭经济如此拮据的清况下,被告人母亲及姐姐姚xx仍积极筹借资金赔偿被害人家属,尤其是姐姐在冒着丈夫离婚的风险下,毅然坚持赔偿表嫂、姨父两家的经济损失。可见,被告人及其母亲、姐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他们的赔偿诚意是真挚的。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辩护人认为,对于这一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节比例为减少基准刑的20%

    三、被告人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于这一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节比例为减少基准刑的20%

    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表达了其对被害人家属的歉意,同时被告人的母亲及姐姐姚xx也已当面向被害人家属致歉。被告人母亲身患疾病,做保姆,工资微薄。姐姐姚xx刚参加工作又不久,但不惜倾其所有、冒着离婚风险四处筹钱赔偿被害人家属,并极力挽救与被害人至亲关系。被告人姐姐和母亲的诚意打动了被害人的家属,虽赔偿费用不多,但最终取得了被害人家属李x、乔xx、乔可x的谅解,挽救了双方正常的亲属关系,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常见量刑情节部分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辩护人认为,对于这一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解比例为减少基准刑的20%

    四、被告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深刻,对于这一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节比例为减少基准刑的10%

    根据刚才的庭审调查,被告人姚xx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的罪行,侦查阶段由于喝酒被打,晚上光线不太好,记忆有点模糊是正常的,但其也主动认了罪,承认表哥乔x是其所误伤,尤其是在开庭前多次会见中,本辩护人解释了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后,认罪态度更积极,看了监控视频也能回忆起当时在左车门处可能误伤了表哥乔X的情况。同时,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也明确表达了悔意,说:“现在想想挺后悔的,伤害了自己表哥,也误了自己,很后悔太冲动,愿意自书悔过书一封给法官表达悔罪态度”。这充分说明,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对自己的罪行感到万般后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在今天的庭审活动中,被告人也当庭自愿认罪,庭后欲向姨父乔万x跪下,表达万分歉意。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辩护人认为,对于这一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节比例为减少基准刑的10%

    五、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首先,姚xx不是精心策划要故意伤害他人,整个事情发生是意外;其次,被告人使用的水果刀,并不是特意准备的,而是因为被告人曾经有过卖水果的经历,才持有的;再次,被告人并没有持刀重伤表哥的故意,他拿出这把刀只是为了排出被害人的妨碍,吓一下桑奥捷修理厂老板,结果可能因为性急,在酒精麻醉、被打被羞辱的情况下无法控制轻重才造成了如此恶果(从当时出车门刀壳并未完全打开的情况看,被告人并不积极追求要伤害被害人);最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乔x是亲表哥关系,事发前为感谢乔力一家的帮忙,宴请了乔力一家,双方并无冤仇,而是和睦互助的亲属关系。因此,被告人事前主观上没有伤人的故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六、事发后,被告人要求女朋友李小x120急救,有救人的行为。

    根据会见、被告人供述和当庭陈述的事实:当时被告人虽被打懵了,但是也能听到李X喊姐夫,感觉姐夫被伤倒地了,就要求女朋友打120急救。从卷三谢春x证词第四页的第7行“那个女的在这两个人旁边喊着快打120。”及卷三第122页第11行许志X证词“......。再之后,就说到对方女的打120,一会就听到了120的救护车的声音了。”来看,证据是相互印证的。被告人当庭态度真诚,被伤倒地的又是自己亲表哥,当时没有理由不要求李小X叫救护车,因此对于这一情节应予以认可,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七、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希望法院能对其从轻处罚,给他年轻的生命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

    被告人姚xx平时表现良好,刚来北京工作不久,并交了女朋友,本为对受害人表哥表示感谢,特意安排了晚宴,没想到因为车爆轮胎一事引发这么严重的后果。姚xx不是精心策划要故意伤害他人,而是因为当天车轮坏了,急着要回家,加上喝了点酒,才与桑奥捷修理厂的人吵起来了。另外,对方七八个打他,持续了几分钟,令他丧失了在女朋友、亲戚们面前的尊严,亦存在一定过错。相比较而言,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并不大。此外,其为了预防他人犯罪,接连举报了两名贩毒分子程佳x和天x。因此,希望法院能对其从轻处罚,给他年轻的生命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

    八、事发当晚,修理厂七八个员工违法群殴被告人,对事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如果当时修理厂不和被告人起冲突,对被告人喝酒强行换轮胎的不合理行为加以合法劝阻,或者直接报警,让治安警察处理,可能就不会发生后面的伤人事件了。七八个人,仗着人多势众殴打一个人,仍是引发该案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亦存在很大过错。

    综上所述,被告人有被动自首情形;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深刻悔罪;被告人系误伤致亲人死亡;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又有救人行为,主观恶性较小;事发前修理厂违法群殴被告人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考虑到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及犯罪情节,为挽救一颗年轻的心,让他早日补偿被害亲人、回报家人、回报社会,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法定幅度内对被告人姚XX处以最低的刑期。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此致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晓华

                                                                                                2016年1117


来源: 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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