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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
2016年10月18日  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地址:开封市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 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 一案,于 年 月 日经检察机关批准而被逮捕羁押。受犯罪嫌疑人 家属的委托,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 律师担任 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 亲属的授权委托, 律师申请对 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 的亲属( 按侦查机关的要求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对 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根据以上两处《刑事诉讼法》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不是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是指犯罪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就本案而言, 犯罪的有关证据应该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握,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且犯罪嫌疑人是年迈妇女,体质羸弱,无畏罪潜逃或暴力伤害他人的能力。因此,对 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2、对 取保候审便利其治疗严重疾病,符合刑事法律中蕴涵的人道主义原则。
3、对 取保候审,使其能安置其父母,对其父母进行照料,符合中国人的伦理道德要求。
基于以上的理由,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 采取取保候审是合法、合理和合情的,请侦查机关予以批准。如果侦查机关批准对 取保候审,律师将督促其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
此致

申请人: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翟玉胜
2009年11月18日


来源: 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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