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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佳文交通肇事案
2016年10月6日  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刑事判决书
    (2009)潭刑初字第123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佳文,男,1967年2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湘潭县易俗河镇赤湖村小横组。2009年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县检刑诉[2009]第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佳文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谭凤明实行独任审判,书记员赖雅静担任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佳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罗佳文酒后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三轮摩托车,沿天易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在本县易俗河镇金霞加油站地段超车时,与前方同向在机动车道内由夏鑫培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力三轮车上的乘车人楚右安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夏鑫培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罗佳文负此次事件的主要责任,夏鑫培负次要责任。
    在开庭前,本院依法向受害人家属告知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家属均表示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案发后,被告人罗佳文向受害人楚右安家属支付赔偿款30000元 ,同时支付了受害人在医院的住院费用18 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佳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夏鑫培的陈述,网搜集整理

    来源: 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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