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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收离婚调解书仍需要再次审理
2016年10月2日
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不签收离婚调解书仍需要再次审理2010-02-23 10:40:00
新报热线(记者陈瑛楠)昨日,呼和浩特市读者田女士向本报记者反映:“去年12月,我和我丈夫经过法院调解无效达成离婚协议,并且都在协议上签了字,我还签收了离婚调解书。可是不久,法院又通知我说由于我丈夫拒绝签收离婚调解书,我的离婚调解书无效,要继续依法审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就此事件,王继平律师评论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签收就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绝签收离婚调解书,离婚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所以法院仍需要再次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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