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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丢失了怎么办
2016年5月4日  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根据民政部1986年9月11日《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离婚证丢失或毁坏的,不能补发。
  若当事人丢失或毁坏了《离婚证》,而因某种原因 ( 如出国、继承财产等 ) 又需要该项证件证明夫妻关系解除,则当事人可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 ( 居 ) 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曾依法在该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
  再将当事人申请核查属实的情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为当事人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所补办的有关证明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 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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