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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契税如何缴纳 企业改革重组职工必知的三个权益
2021年11月27日  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宋律师,中山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企业重组契税如何缴纳

  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那企业重组契税如何缴纳企业重组增值税怎么处理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企业重组契税如何缴纳


  1、企业并购重组中涉及到契税的只有房地产及土地产权人的变更,才需要缴纳契税,一般是按照3-5%的税率缴纳契税。但是如果是股权收购的话,因为不涉及财产所有权的变更,所以不需要缴纳契税。如果是按照资产重组方式进行的话也不需要缴纳契税。只有在资产重装的情况下才会涉及到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


  对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情形,分三种情况处理:


  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或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或股份比例不足50%的,且改制后企业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或股份比例不足50%的,且改制后企业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二、企业重组增值税怎么处理


  1、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对企业资产重组业务的增值税处理作了进一步明确。联系之前公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包括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债转股、以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其中,涉及增值税处理的是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债务人需要就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款。


  通过上文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企业重组契税如何缴纳;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看了之后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企业改革重组职工必知的三个权益

  在企业改革重组、破产清算过程中,企业职工应当注意从以下几方面维护自己的劳动合同权益。


  贴士一:企业主体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以后,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效力,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当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时,职工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贴士二:劳动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订立以后,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特别是劳动合同订立后,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企业迁移、被兼并等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协商在达成一致后,可以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签订协议。


  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贴士三: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在停工转产、改革重组过程中,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按照法律规定,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当提前30天向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后,才可以裁减人员。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如果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这种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企业也必须按照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 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Tags: 企业重组契税如何缴纳,企业改革重组职工必知的三个权益


宋——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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