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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管辖法律规定有哪几种 离婚诉讼共同财产怎样确定
2021年12月12日  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宋律师,中山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离婚诉讼管辖法律规定有哪几种

离婚诉讼管辖法律规定有哪几种

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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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共同财产怎样确定

一、民法典中离婚诉讼共同财产怎样确定

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夫妻共有财产特征

1、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

2、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3、契约优先性。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或者婚内协商归双方共同所有等的财产。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来源: 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Tags: 离婚诉讼管辖法律规定有哪几种,离婚诉讼共同财产怎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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