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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案例4-王某喜、姚某开设场赌资人民币25900元投注额共计人民币115800元如何判处?
2021年2月4日  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王某喜、姚某开设场赌资人民币25900元投注额共计人民币115800元如何判处?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3日至24日,被告人王某喜、姚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尚三环公寓XXX房间内,以“网络百家乐”形式开设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并从中牟利。2019年7月24日23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起获赌资人民币25900元。依据现场起获的电脑记录显示,该赌场2019年7月23日至24日期间可查明的赌博网站投注额共计人民币115800元。

被告人王某喜、姚某于2019年7月24日在案发赌场内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民警查获,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喜,2015年1月30日因寻衅滋事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6月1日因赌博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姚某,2004年10月29日因赌博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称自己只是该赌局的管理者。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在取保候审期间未发生社会危害,且其孩子未满周岁,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姚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姚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积极诚恳、系初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处理结果:被告人王某喜、姚某无视法律规定,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喜、姚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某喜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喜系该赌场的主要管理者,综合本案赌场查扣赌资、网络下注金额等情况,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喜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姚某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喜、姚某曾被行政处罚的情况本院在量刑时酌予考虑。根据被告人王某喜、姚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8月24日被羁押的32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姚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未随案移送的扣押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指导意义小结:1、本案王某喜、姚某2019年8月24日都取保候审了,两人行政处罚记录对此都没有影响;2、2020年7月9日后被逮捕是因为其系开设赌场罪的主要管理者加上行政处罚记录及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要判处实刑。近年来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咨询比较大,列出一些典型案例,给大家参考或许有点帮助。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

                                  陈晓华律师

                              2021年1月31日


来源: 中山经济纠纷律师  Tags: 开设赌场罪,知名刑辩律师,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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